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408号 申请人: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盛大道12号(F1)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389916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沿江北路1号**广场8层A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62424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50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50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12.52元,由申请人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