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605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4B。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养老综合工程(新城院区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合作工程款775312.31元;2.判令被告支付***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合作工程款3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拓展人防工程业务,决定合作。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如需参与项目投资,原告需经被告书面同意并获得被告特别授权。民用建筑项目,被告收取合同总额的60%,原告收取合同总额的40%,公用建筑项目,被告收取合同总额的70%,原告收取合同总额的30%,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实际付款进度进行分配。2017年8月1日,经被告授权,原告与***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医疗养老综合工程(新城院区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签订《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该项目的包干总价为2700000元。2017年8月26日,经被告授权,原告与广东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签订《人防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该项目的包干总价为130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项目。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支付了***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60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了***医疗养老综合工程(新城院区二期)-地下室人防工程项目工程款34600元。被告在收到两个项目工程款余款后拒绝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合作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提供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安装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有关于发生争议“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两份《安装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合同》均有关于发生争议“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明确约定,而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