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14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16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内容,改判某甲公司无需支付利息;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享有90天的免息付款期,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自付款条件成就的次日起计付逾期利息有违合同约定,应予改判。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某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给某乙公司造成损失,应支付逾期利息。1.某甲公司最近一次支付涉案工程款在2019年8月,距今已超4年,期间某乙公司多次催促,但某甲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工程款。2.涉案工程保修期由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某甲公司之后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某甲公司尚有工程款1213394.76元未付。其后某乙公司多次催款,但某甲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早已超过约定的90天免息付款期。3.某甲公司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造成某乙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不得不通过借款等方式维持运转。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时代睿达花园地下室”项目尚欠之工程款1213394.7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13394.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某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1日,某乙公司(承包方)与某甲公司(发包方)签订《时代睿达花园人防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人防设备供货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以单价包干形式承包,暂定工程总承包价3214800元,合同签订后6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经人防办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地下室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并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1%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总工期为538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7月10日,如果实际开工日期有变,以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单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以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及人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甲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逾期在9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算;双方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乙方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须按应退质量保证金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1%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办理保修期满后,乙方单位向甲方申请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申请办理时,乙方单位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等。
2019年6月28日,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某甲公司出具《时代睿达花园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备案意见》,同意时代睿达花园防空地下室工程备案。
2020年5月25日,某乙公司(承包方)与某甲公司(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正式施工图对数后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原合同金额,协议增加金额454994.76元。
某乙公司在一份《工程结算书》中盖章,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3786754.76元,累计实付款2600000元,未付款1186754.76元,已开票2600000元,剩余未开票1186754.76元。某甲公司确认该结算书的金额。
某乙公司曾向某甲公司提交《时代睿达花园人防工程移交物业验收资料》,内附有《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等,载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于2019年6月28日完成,并于2019年6月28日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移交。保修期由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该确认函有浙江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盖章确认合格。某乙公司并提供一份《工程保修期满后验收移交确认函》,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有部门经理吴某签名。
诉讼中,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某甲公司提供了金额为1186754.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乙公司主张工程结算款3786754.76元,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1186754.76元,某甲公司对未付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某乙公司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未办理质保金返还申请的材料,支付条件未成就。经审查,合同约定“经人防办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地下室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并办理结算手续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约定“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1%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现某乙公司在2023年7月18日开具剩余金额的发票并送达至某甲公司,此时某甲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向某乙公司支付结算款的95%。同时,涉案工程保修期由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某乙公司也提供了《工程保修期满后验收移交确认函》等移交物业验收材料,证明其已向某甲公司申请了办理保修期满验收手续,某甲公司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未举证证明某乙公司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诉请的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某甲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186754.76元。因某甲公司未举证其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某甲公司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86754.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某乙公司,某乙公司的诉请超出以上认定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某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86754.76元及以1186754.76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某乙公司;二、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7.7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487.7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774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某甲公司应否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
涉案《时代睿达花园人防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某甲公司确认尚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1186754.76元,理应予以支付。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依约向某甲公司开具剩余发票,某甲公司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某甲公司至今未予支付。综合考虑某甲公司的履约情况,一审酌定某甲公司自付款条件成就次日即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86754.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某乙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甲公司上诉主张其依约应享有90天的免息期,利息不应自2023年7月19日起算,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