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3903号
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六合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立达国际机电城1-4-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