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顶山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