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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顶山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平顶山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奥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