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之盛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之盛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37428880。
法定代表人:程冬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716332XJ。
法定代表人:周焕卿,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东之盛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东之盛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收到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东之盛打印机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乐芳
书记员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