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8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36674836。
负责人:刘勇,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716332XJ,住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焕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焕卿,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刘惠丽,女,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刘惠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刘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刘惠丽发出执行传票。传唤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刘惠丽于2020年5月22日到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孙凯诚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划拨刘惠丽银行存款491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刘惠丽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查封周焕卿、刘惠丽位于黄州区东门路发展大厦房产(已于另××中××)及团风步行街商铺(暂未申请处置),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房产。
五、本院已查封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名下车辆三台,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焕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孙丽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