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焕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董事长。
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1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查到其名下有房屋、车辆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偿黄冈浦华禹清水务有限公司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人民币204.36万元的申请,本院向黄冈浦华禹清水务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能继续执行;但经申请执行人确认,黄冈浦华禹清水务有限公司通过黄冈市劳动部门协调支付解决了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81610元,应计入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将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443707.73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1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