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1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2559716528L。
法定代表人:何文。
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716332XJ。
法定代表人:周焕卿。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社行处字[2019]022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黄某社行处字[2019]022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支付你单位童某、廖某等22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1916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述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黄州人社行处字[2019]022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霞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裴 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