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9716332XJ。
法定代表人:周焕卿,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驰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及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于2020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J×××**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于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本院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及(2020)鄂1102执9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39100.12元。
5、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