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建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焦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凯旋路98号中华新天地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任多奇,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市建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新聚客隆(万隆星城)01栋01单元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住洛阳市。
被告***,男,生于1979年9月21日,汉族,住洛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建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洛阳市建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0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焦作市高新区房产为本案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洛阳市建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大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0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焦作市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高新区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苏杭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