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033号
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