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035号
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四层4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耐特新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