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0391号
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研发园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卞维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至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保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