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卞维彬。
**与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宁建劳人仲案字[2020]第8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359.06元。**据此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717号,本案据以执行的宁建劳人仲案字[2020]第81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宁建劳人仲案字(2020)第1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胡维华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宏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