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都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都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02民初1641号
原告:吉林省都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银座A栋12单元A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借永强南区松江路9号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都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都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0元,退还原告4085元。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