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

兴隆台区某某技术服务中心与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1324号
原告:兴隆台区**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惠宾街道生态园社区生态园小区。
经营者:王瑞,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毕家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台区**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隆台区**技术服务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云霏
书 记 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