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66555A,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毕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凤贵,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71907,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范君平,该公司总经理。
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案件受理费共计3665830.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
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及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经本院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存款、证券、投资型金融理财产品,无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7401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