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7401民初1105号
原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66555A,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毕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赵琦,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71907,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范君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赵琦,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君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648558.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涉案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截止至2021年6月,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原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648558.2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无答辩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3648558.25元。
案件受理费34545元,减半收取17272.5元,由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亚梅
人民陪审员  安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王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