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1577号
原告:盘锦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是兴隆台区石油大街枫丹白露小区B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坤,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盘锦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盘锦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应减半收取计1775元,原告盘锦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