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花里22栋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9号楼00单元0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宪军
审判员王*
审判员董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