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2民初2022号
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9号楼00单元0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275.00元退返给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