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2民初1229号
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9552.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527.00元,退返给原告齐齐哈尔丰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闫文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