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曲沃县科森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1执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科森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建亮。
被执行人: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1民初94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城三禾村镇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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