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矿区世信装卸服务中心、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2473号之二 原告:大同市矿区世信装卸服务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泰庆里H区4号楼4单元10号。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云州区峰峪乡东马庄村3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小区流碧园D区6号楼2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经理。 原告大同市矿区世信装卸服务中心诉被告山西景泰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矿区世信装卸服务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矿区世信装卸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9元,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照其实际诉求减半计收诉讼费150元,其余292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