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民与被执行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647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志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251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6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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