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先、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
法定代表人:刘玉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就工亡补助金等行使追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均涉及到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的保护,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两者的诉讼方式存在不同,但性质是一致的。本案中的工伤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和医疗费相同的实际损失,就实际损失而言,不应该存在重复赔偿。郗红霞的死亡,归根结底是各侵权人造成的,应该由各侵权人承担最终的全部责任。如按照一审的逻辑,本案的追偿权无法律依据,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就应该退还诉讼费。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照该条规定,申请人追偿的范围仅限于工伤医疗费用。本案中,申请人向郗红霞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支付死者母亲供养亲属抚恤金76320元,并按照每月480元的标准向死者二子支付自2016年8月28日至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上金额系郗红霞与远大公司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赔偿,申请人向五被申请人追偿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另,一、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本案不属民事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树禄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