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4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亚坤,系被上诉人之子。
上诉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其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刘 春 梅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振 祥
书 记 员 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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