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7182号
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丛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沛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沈阳恒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美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