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26591号
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104-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菁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