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107号
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科幻路。
法定代表人:姚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石竺鑫,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岩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