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749号
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104-110。
法定代表人:姚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辽宁励为菁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
原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班 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四日
书记员 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