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71320P,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9号104-1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62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等共计12420元,返还电脑一台,并承担延迟履行金、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