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岳宝军、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腰哈根嘎查委员会、科左中旗国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内0521执922号

***、***、***、*****中旗白兴吐苏木腰***查委员会、科左中旗国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旗白兴吐苏木腰***查委员会、科左中旗国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给付案款390405.50元。

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案款全部给付之日)。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756.00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实施人员:杨春晖办公电话:13947******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