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默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凯默电气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03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经超。
第三人:王艳梅,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邓星星,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石猛,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王映波,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周坤,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
第三人:甄家林,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第三人:姚进波,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杨经超,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默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艳梅、邓星星、石猛、王映波、周坤、甄家林、姚进波、杨经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薛琴
书记员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