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36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大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猛,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大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2栋1-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石猛诉被告武汉凯默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原告石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石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石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石猛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