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517号之二
原告:***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管保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云,男。
原告***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王致民独任审判。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为此需要较多的时间进行举证、查证,本案在简易程序的法定时间内不能审结,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致民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