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5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法定代表人:管保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47,13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审理中,被申请人以其两个公司账户均被冻结,造成其资金断裂,影响生产经营及公司员工工资发放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账号尾号8328),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尾号4076)的保全,并提供上海市清河湾路981弄3、8号1001室、1002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经双方沟通,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上述两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但需被申请人提供80万元现金及上述两处房屋作为担保,被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两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提供80万元现金及两处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协商一致,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在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两银行账户查封、冻结的同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上海市清河湾路981弄3、8号1001室、1002室房屋产权,并收取被申请人80万元现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47,137.68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