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959号
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高德科技园A栋3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栋103、105-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泰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武汉华大鄂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