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硕县清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8民初815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和硕县。
被告:和硕县清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硕县特吾里克清水河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区-16-0053。
法定代表人:王华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硕县清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巴依尔塔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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