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2执95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3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七十九万六千七百二十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六十三元,由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一万零四百二十七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大额银行存款。
5、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房产登记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车辆登记信息。
7、申请执行人初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昊
审判员 程中涛
审判员 张慎诚
书记员 吴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