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京**路**号*****苑**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住所地**京市**城区**大街**号鸿运佳家宾馆**室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艺中宝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3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八十万二千六百八十三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因被执行人为公司无法操作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7年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了***名下农业银行尾号3859账户。经查无房产、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和申请人代理人进行沟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周 鹏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