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3民初49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维松,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新疆祥泰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祥泰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家梁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被告:新疆骆驼骑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5号楼3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贺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骆驼骑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贺喜,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祥泰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骆驼骑士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科瑞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