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邓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辉,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靳宏荣。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天山智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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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越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边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