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30民初397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清涧县。
被告:榆林市保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清涧县。
被告:***(又名:***),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保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