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恒通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交恒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44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交恒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3号1号楼2层218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交恒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64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金交恒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11753.2元,2022年12月19日,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金交恒通公司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金交恒通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莎支行,账号20000030797000018480344,金额为1511753.2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莎支行,账号20000030797000018480344,金额为1511753.2元的保全措施。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金交恒通公司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莎支行,账号20000030797000018480344,金额为1511753.2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