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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8669号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某科技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43000.1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43000.1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