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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844某某与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3844号
原告:**,男,住东台市。
被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纬一路66号东台伟嘉国际装饰城B1幢119、2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