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6833号之一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
法定代表人张棚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任宜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div>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3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53元,合计人民币8486.5元,由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代书记员 杨 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