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视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63020535。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总经理。
第三人:周家长,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更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