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578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视神庙镇百神庙街道舒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63020535。

法定代表人:阮志勇,总经理。

第三人:周家长,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更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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